合法的股票配资平台 兴华景和混合发起A,兴华景和混合发起C: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发布日期:2025-06-13 20:37    点击次数: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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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5年5月9日证监许可20251011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推荐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 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市场风险、 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其他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 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京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 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央 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次级 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品(包 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在条件许可的情况 下,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参与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 为60%-95%(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 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资产可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 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 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 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 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通标的 股票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 标的股票。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ABS),资产支持证券(ABS)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 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 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 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 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 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主要存在市场风险、流动性 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杠杆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票期权,投资股票期权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保证金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市场的风险类型较为复杂,涉及面广,具有放大性 与可预防性等特征。其风险主要有市场价格风险、系统风险、流动性风险、制度性风险以及 技术系统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 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融资业务的风险主要包括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这些风险 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资产可投资于北交所股票,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 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转板风险、投资集中风险、经营风险、退市风险、 股价波动风险、投资战略配售股票风险等。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资产可投资于科创板,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 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科创板 股票。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 币,且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之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 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 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故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 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 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兴华景和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 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及其更新 及其更新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受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兴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个月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或遇港股通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的情形时,则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依照法律法 规发布的公告为准)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份额的行为 份额的行为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机构的操作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额净值的过程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 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 的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 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低于三年 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有人服务的费用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 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 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 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统称港股通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 187 号 2 号楼 8 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 187 号 2 号楼 8 层    法定代表人:张磊    成立时间:2020 年 4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20】36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067-8815    联系人:卓维庆    股权结构:张磊 60.61%、韩光华 4.99%、宿迁信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90%、 宿迁信礼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90%、宿迁信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4.90%、宿迁信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95%、青岛信爱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4.95%。    二、主要人员情况    张磊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清华兴业投资管理公司证券分析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直销经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理财中心经理、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经理、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和合伙人、北京杰思汉能 资产管理公司执行总裁、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韩光华先生,总经理、董事,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讲师、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产品部副总裁、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研发中心副总监、嘉 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分公司负责人、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    吴楠女士,职工董事,管理学学士,中国籍。曾任山东国际海事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 主管、郑州东弘船舶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财务部总经理、人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现任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高管级)。   王步峰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中国籍。现任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 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律 应用中心兼职研究员。   王清峰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现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北京所所长。   周霜杉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中国籍。现任北京市华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魏克泰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中国籍。现任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主任。   辛尧先生,监事,工学学士,中国籍。曾任金证财富南京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工程部工程 师,蜂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统工程师,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现 任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韩光华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韩冰女士,督察长,法学学士,中国籍。曾任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兴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筹备组主管、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兴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   李坤先生,总经理助理(高管级),精算学硕士,中国籍。曾任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营销支持部产品经理、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金融机构部总监,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非高管级)。现任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兴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高管级)。   吴楠女士,总经理助理(高管级),简历同上。   崔涛先生,理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任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权益研究员,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高级经理,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研究部研究员。 现任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公募部兼权益研究部副总经理,兴华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自 2024 年 11 月 14 日起任职)。   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韩光华先生、吕智卓先生、崔涛先生。   韩光华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吕智卓先生,应用金融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任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 室专户交易员,上海久期投资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交易主管。现任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 收公募部副总经理、兴华安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8 月 4 日起任职)、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2 年 10 月 19 日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起任职)、兴华安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3 年 4 月 26 日起任职)、兴 华安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3 年 6 月 20 日起任职)、兴华安启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4 年 7 月 12 日起任职)、兴华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24 年 11 月 14 日起任职)、兴华安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崔涛先生,权益公募部兼权益研究部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他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内部控制工作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经营活动的有 效展开,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 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则共同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明确,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 纲要。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管理制度、信 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 评估考核制度以及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则是在遵守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基础上,根据本业务部门的实际情况,对本业 务部门的岗位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流程操作、评估考核及职业操守等所作的具体规 定。   (1)首要性原则:公司将内部控制工作作为公司经营中的首要任务,以保障公司业务 的持续、稳定发展;   (2)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工作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业务部门和岗位,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项经营业务流程与环节;   (3)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科学、合理、有效,公司全体职员必须竭力维护内部控制 制度的有效执行,任何职员不得拥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4)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 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公司设立专门的监察稽核部对内 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   (5)相互制约性原则: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清晰、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运作严格分离,基金投资、 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物理上适当隔离;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控效果。   (1)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公司风险管理是指应用于公司战略和目标制定、贯穿于公司各项业务运作,由公司的董 事会、经营管理层和其他人员实施的,旨在识别影响公司各项业务运作的潜在事件,并将风 险或潜在风险控制在公司可承受的范围内,为公司基金管理经营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的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过程。公司通过积极、主动的管理和预防措施,将可能发生的风险以及可能带来的损失控制 在公司可以承受的最小范围内。   公司将保持风险管理水平与公司的基金投资业务发展状况相一致,公司的基金投资业务 发展以完善的风险管理为基础。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管理组织体系、风险管理环节及风管管理 措施及风险管理工作的评估及检查等部分组成。   (2)监察稽核管理制度   公司股东会下设监事,有权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违反 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基金运作与经营管理中的风险控制及合法 合规性进行审议、检查、评价及监督。督察长列席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认为必 要时可通知公司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公司设督察长,根据董事会授权及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需要管理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督 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议通过且全体独立董事审议通过后聘任。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基金运作、内部管理、系统实施和合法合规等情况进行 内部监督,监察稽核人员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业务并能独 立工作。进行监察稽核工作时,应当实行利害关系回避制度,严格遵守监察稽核人员行为规 范。   监察稽核管理制度由监察稽核工作权限、监察稽核工作程序和要求、监察稽核报告以及 监察稽核工作规范及监督评价等部分组成。   (3)投资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公司投资管理工作规范、有序、高效进行,防范基金投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维护基金资产的安全,明确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流程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制定 投资管理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具体成员名单由总经理 办公会任命。督察长及监察稽核人员有权列席会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的其他 人员可列席参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会议议事程序及方法按照相关委员会议事 规则执行。   投资管理制度具体规定了基金投资管理的原则及组织架构、基金投资管理程序(投资管 理授权、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及投资跟踪与总结)、基金投资的风险控制等内容。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 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利润 772.05 亿元。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 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托管业务部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证券基金处、信托保险处、 理财私募处、需求支持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督处、运行管理处,共有员工 100 余人,业 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 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兴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775 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 25048.94 亿元,基金份额合计 23554.81 亿份。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险管理部门、 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机构共同组成。各级内部控 制组织依照兴业银行相关制度对兴业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实施管理。   (三)内部控制原则 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 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制。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控制措施。 签订承诺书。 保证业务不中断。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 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 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列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 187 号 2 号楼 8 层   法定代表人:张磊   电话:0532-80921026   联系人:桑希洋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联系人: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1 幢 10 层 1001-1 至 1001-2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1 幢 10 层 1001-1 至 1001-26   电话:010-66001391   传真:010-66001392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维、肖厚发   联系人:周祎   经办注册会计师:周祎、陈诗涵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25 年 5 月 9 日证监许可20251011 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发售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 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   四、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 3 年。其中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 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公告。   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投资者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内容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者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2 日及时到原认购网点查询交易情况。   (3)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全额缴款。   (4)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 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 投资人自行承担。   (6)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 本金退还投资者。   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认购基金份额的每次认购金额 均不得低于 1.00 元(含认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基金份额的每次最低认购金额以 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销售机构可调整每次最低认购金额并进行公告。   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限制,但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 50%集中度的情形,基 金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本基金募集规模设置上限。募集期内超过募集规模上限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比例确认或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 相关公告。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 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 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对于基金管理人为确 保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低于 50%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认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于 募集期届满后 10 个工作日内返还相应款项,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损失。   五、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与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 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 额净值。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暂不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开通互相转换业务。如后续开通此项业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1)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20%,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费用种类             认购金额(M)               费率          费率               M<100 万             1.20%   认购费用                                        0%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投资人多次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3)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 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的情形下,对认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 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资金产生利息 50 元,对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应认购费率为 1.20%,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1.20%)=98,814.23 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8,814.23=1,185.77 元    认购份额=(98,814.23+50.00)/1.00=98,864.23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资金产生利息 50 元,则其 可得到 98,864.23 份 A 类基金份额。    (3)认购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资金产生利息 50 元,则 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00+50.00)/1.00=100,05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资金产生利息 50 元,则其 可得到 100,05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 的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 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 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利息;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无需召开基 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 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包括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网站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 或遇港股通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的情形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 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依照法律法规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进行计算;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 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 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 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 损害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 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低于 1 份,投资人全额 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最低赎回 份额要求,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关公告; 另有规定的除外;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费用种类            申购金额(M)               费率          费率              M<100 万             1.50%  申购费用                                        0%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投资人多次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申购费用由申购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适用不同的赎回费率,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不含)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含)但少于 90 日(不含)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90 日(含)但少于 180 日(不含)的投资人,将赎回费 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Y)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Y                Y ≥ 180日             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Y)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Y<7日               1.50%             Y≥30日          0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   a.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b.申购费用适用于固定费用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C 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1.50%,假设申 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1.50%)=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160=96,970.64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6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费用=0.00 元    申购份额=100,000.00/1.0600=94,339.6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600 元,则其可得到 94,339.62 份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5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1.50%=187.5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187.50=12,312.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5 天,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312.50 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2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赎回总金额=20,000.00×1.1500=23,000.00 元   赎回费用=23,00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23,000.00-0.00=23,0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2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净值是 1.1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23,000.00 元。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发生上述第 1、2、3、5、6、8、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 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 30%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 办理。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 3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对于其不超过基金总份额 3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 “(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公告或者通过销 售机构告知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停公告。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在对基金份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 务规则。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基金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 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 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确保基金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较高投资回报率,力争实现 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京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 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央 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次级 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品(包 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在条件许可的情况 下,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参与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 为 60%-95%(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分析证券市场发展趋势,对证券市场当期的风险收 益特征以及未来可预见的时期内股票、债券等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进行分析评 估,并据此制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现金等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 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力争实现投资组合的稳定增值。此外,本基金将持 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资产配置风险监控,并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股票投资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策略。   (1)定性分析   在定性方面,本基金将深度挖掘供需格局良好的优质企业,寻找业绩增长确定性较高、 具有持续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分享企业盈利增长带来的投资机会。   同时,本基金还将通过财务数据分析、前瞻研究、实地调研以及产业内反馈等手段,结 合充分的基本面研究分析筛选出优质的上市公司,包括企业的股权架构、治理结构、商业模 式、市场地位、受国家产业政策的扶持程度、公司发展方向、核心产品和服务的发展前景等。   (2)定量分析   在定量方面,本基金通过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的深入分析,挖掘具备估值优势的上市公 司。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分析、行业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的基本面及财务报表信息灵活 运用各类估值方法评估公司的价值,评估指标包括 PE、PEG、PB、PS、EV/EBITDA 等。   (3)投资组合构建与优化   本基金基于投资组合中单个个股的预期收益及风险特性,对组合进行优化,在合理风险 水平下追求基金投资回报最大化,同时监控组合中个股的估值水平,在市场价格明显高于其 内在合理价值时适时卖出证券。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   受到内地、香港市场行情和整体估值水平影响,部分港股与行业内同类型 A 股相比估 值较低,形成价值洼地。本基金将重点关注这类与 A 股相比有明显估值优势的行业和公司, 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考察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盈利质量、成长能力、运营 能力以及负债水平等方面的数据,综合分析上市公司的业绩质量、成长性和估值水平等,筛 选出财务健康、成长性良好的优质股票,挖掘香港市场资产增值机会。   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 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 的股票。   对于存托凭证的投资,本基金将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在深入研究的基 础上,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筛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作为投资标的。   在选择债券品种时,首先根据宏观经济、资金面动向、投资人行为、市场成交量和活跃 度等方面的分析判断未来利率期限结构变化,并充分考虑组合的流动性管理的实际情况,配 置债券组合的久期;其次,结合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税收分析等确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 置;再次,在上述基础上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在深度信用分析后,选择被低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估的债券进行投资。在具体投资操作中,采用杠杆操作、利率波段操作、骑乘操作、换券操 作等灵活多样的操作方式,争取超额的投资收益。   可转换债券与可交换债券投资方面,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本基金 一方面将对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进行深入挖掘以明确该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债底保 护,防范信用风险,另一方面,还会进一步分析标的公司的盈利和成长能力以确定可转换债 券/可交换债券中长期的上涨空间。本基金将借鉴信用债的基本面研究,从行业基本面、公 司的行业地位、竞争优势、盈利能力、治理结构等方面进行考察,精选信用违约风险小的可 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在定量分析与主动研究相结合的基础上,结合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交易 价格、转换条件以及转股价值,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以及选择合适的转换时机。   为更好的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和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的衍生金融产品,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 衍生品合约进行交易。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以 达到降低投资组合整体风险的目的。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流 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 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 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3)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充分考虑股票期 权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参与股票期权投资。   本基金将关注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推出情况,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前述 衍生工具,本基金将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制定与本基金投资目标相适 应的投资策略和估值政策,在充分评估衍生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谨慎地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 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 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将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基础上,审慎参与融资业务。本基金将基于对市 场行情和组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标的证券以及投资比例。若相关融资业务法 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综合考虑预期风险、收益、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在条 件许可的情况下,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参与融券业务和转融通 证券出借业务。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 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港股 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 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 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 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30%;   (18)本基金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权的,应持 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 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 乘数计算;   (19)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若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3)和(14)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75%+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20%+恒生指数(人民币)收益率*5%   中证 800 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 体状况的指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适合作为本基金 A 股投资部分的业绩 基准。   作为中国全市场债券指数,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在 中国债券网公开发布,指数样本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的整体收益, 是目前市场上具有较强权威性和影响力的基准指数之一。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 50 家上市股票为成 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 种股价指数。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 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 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持有人的利益; 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债 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 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 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 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 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 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应采用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全价的,应采用 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交易所 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应采用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 估值,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全价的,应采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 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流通受限股票,包括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 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 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 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 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 的价格进行估值;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全价的,应采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 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 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 按估值技术估值。 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 结算价估值。 总额或约定利率每自然日计提利息。 利息。 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 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 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值的公平性。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 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披露。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行、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具体分配方案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定的除外;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 付。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 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 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 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 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内容及编制等具体要求, 按照招募说明书相关规定执行。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 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变动;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生变更;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 政策和交易目标。   (十三)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基金管理人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票期权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五)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的相关情况。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六)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基金参与融资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八)发起资金认购份额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报、中期报告、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季报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 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 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 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侧袋机制 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 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 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 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 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 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基数计提;侧袋账户的托管费根据法律法规按侧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为基数计提,法律法规 对侧袋账户的计提基数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 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 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 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 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 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 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 见。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境内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变化均会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基金净值表现因此可能受到影 响。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 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 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分红派息、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 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 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比如:   (1)港股交易失败风险   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 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 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如果未来港股通相关业务 规则发生变化,以新的业务规则为准。另外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 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能及时卖出,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2)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但本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香港证券市场。港币相对于人民 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 险。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此 外,由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延迟或 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3)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定期根据范围 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投资范围的港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因 此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不能及时买入投资标的的风险。   (4)境外市场的风险 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境内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 交易异常情况时,境内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务,本基金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对本基金投资安排产生影响的相关规定。   (5)本基金会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及投资策略的需要进行调整,选择将部分基金资 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因此本基金存在不对 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 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 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 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 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大性与可预防性等特征。其风险主要有由利率波动原因造成的市场价格风险、由宏观因素和 政策因素变化而引起的系统风险、由市场和资金流动性原因引起的流动性风险、由交易制度 不完善而引发的制度性风险以及由技术系统故障及操作失误造成的技术系统风险等。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 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约头寸所 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杠杆风险:因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基金财产可能因此产生更大 的收益波动。   (6)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7)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系统 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险、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保证金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除价格波动风险外,本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 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 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 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 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 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为了更好的防范参与融资业务所面临的 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审慎经营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 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 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 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 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退市风险   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一旦 所投资的科创板股票进入退市流程,将面临退出难度较大、成本较高的风险。   (2)市场风险   科创板企业相对集中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 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上市门槛略低于 A 股其他 板块,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等均存在不确定性,个股投资风险加大。此外,科创板 企业普遍具有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的特征,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估值与发行定 价难度较大。同时,科创板竞价交易较主板设置了更宽的涨跌幅限制(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 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可能导致较大的股票价格波动。   (3)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投资门槛较高,由此可能导致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弱。此外,科创板股票网下发行 时,获配账户存在被随机抽中设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可能,由此可能导致基金面临无法及时 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4)政策风险   科创板股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市场情况进行修改完善,或者补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导致基金投资运作产生相 应调整变化。   本基金如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   (1)流动性风险: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门槛较高,流动性可能弱于 A 股其他板块, 且机构投资者可能在特定阶段对北交所股票形成一致性预期,存在基金持有股票无法正常成 交的风险。   (2)转板风险:基金所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在满足证券法和证监会规定的 基本上市条件和符合交易所规定的具体上市条件可申请转板上市。交易所需审核并做出是否 同意上市的决定。无论上市公司是否转板成功,均可能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3)投资集中风险:因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大部分为新兴产业公司,其商业模 式、盈利风险、业绩波动等特征较为相似,基金难以通过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若股票价 格同向波动,将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4)经营风险:因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大部分为新兴产业公司,其商业模式和 盈利能力存在较高的不确定性,可能面临一定的经营风险,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5)退市风险: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后续经营期间如果触及相关法律法规、证 监会及交易所等规定的退市情形,可能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 利影响。   (6)股价波动风险:北交所股票涨跌幅限制比例区间相对较大,存在北交所股票价格 波幅较大而导致基金亏损的风险。   (7)投资战略配售股票风险: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可以以战略配售方式参与股票投资, 战略配售股票在发行时明确了一定期限的锁定期,该类证券在锁定期内的流动性较差,存在 市场或个券出现大幅调整时无法及时卖出的风险。 其因红利再投资所得的基金份额自确认之日起开始计算持有时间,并于该基金份额赎回时按 照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选择适用的赎回费率并计算赎回费,敬请投资人留意。   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 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三、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 管理风险。 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本基金属开放式基金,在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出现巨额赎回的情形,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 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券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一系 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 类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 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四、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 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 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六、流动性风险评估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运作,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 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或遇港股通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的情形时,则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依照法律法规发布的 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 中规定。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等,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50%)。根 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 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a.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b.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c.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的 30%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 3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对于其不超过基金总份额 3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a. 全额赎回”或“b.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d.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如果出现流动 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 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 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基金实施侧袋机制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同时基金管 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 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 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 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 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 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 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 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 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 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 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变 更并公告。 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应 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场外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 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 3 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 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集。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上(含 10%);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二分之一)通过;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具体分配方案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益分配;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 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定的除外;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 付。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 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 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 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在有效控制风险、确保基金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较高投资回报率,力争实现 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京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 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央 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次级 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品(包 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在条件许可的情况 下,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参与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 为 60%-95%(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分析证券市场发展趋势,对证券市场当期的风险收 益特征以及未来可预见的时期内股票、债券等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进行分析评 估,并据此制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现金等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 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力争实现投资组合的稳定增值。此外,本基金将持 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资产配置风险监控,并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股票投资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策略。   (1)定性分析   在定性方面,本基金将深度挖掘供需格局良好的优质企业,寻找业绩增长确定性较高、 具有持续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分享企业盈利增长带来的投资机会。   同时,本基金还将通过财务数据分析、前瞻研究、实地调研以及产业内反馈等手段,结 合充分的基本面研究分析筛选出优质的上市公司,包括企业的股权架构、治理结构、商业模 式、市场地位、受国家产业政策的扶持程度、公司发展方向、核心产品和服务的发展前景等。   (2)定量分析   在定量方面,本基金通过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的深入分析,挖掘具备估值优势的上市公 司。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分析、行业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的基本面及财务报表信息灵活 运用各类估值方法评估公司的价值,评估指标包括 PE、PEG、PB、PS、EV/EBITDA 等。   (3)投资组合构建与优化   本基金基于投资组合中单个个股的预期收益及风险特性,对组合进行优化,在合理风险 水平下追求基金投资回报最大化,同时监控组合中个股的估值水平,在市场价格明显高于其 内在合理价值时适时卖出证券。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   受到内地、香港市场行情和整体估值水平影响,部分港股与行业内同类型 A 股相比估 值较低,形成价值洼地。本基金将重点关注这类与 A 股相比有明显估值优势的行业和公司, 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考察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盈利质量、成长能力、运营 能力以及负债水平等方面的数据,综合分析上市公司的业绩质量、成长性和估值水平等,筛 选出财务健康、成长性良好的优质股票,挖掘香港市场资产增值机会。   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 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 的股票。   对于存托凭证的投资,本基金将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在深入研究的基 础上,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筛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作为投资标的。   在选择债券品种时,首先根据宏观经济、资金面动向、投资人行为、市场成交量和活跃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度等方面的分析判断未来利率期限结构变化,并充分考虑组合的流动性管理的实际情况,配 置债券组合的久期;其次,结合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税收分析等确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 置;再次,在上述基础上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在深度信用分析后,选择被低 估的债券进行投资。在具体投资操作中,采用杠杆操作、利率波段操作、骑乘操作、换券操 作等灵活多样的操作方式,争取超额的投资收益。   可转换债券与可交换债券投资方面,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本基金 一方面将对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进行深入挖掘以明确该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债底保 护,防范信用风险,另一方面,还会进一步分析标的公司的盈利和成长能力以确定可转换债 券/可交换债券中长期的上涨空间。本基金将借鉴信用债的基本面研究,从行业基本面、公 司的行业地位、竞争优势、盈利能力、治理结构等方面进行考察,精选信用违约风险小的可 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在定量分析与主动研究相结合的基础上,结合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交易 价格、转换条件以及转股价值,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以及选择合适的转换时机。   为更好的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和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的衍生金融产品,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 衍生品合约进行交易。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以 达到降低投资组合整体风险的目的。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流 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 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 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3)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充分考虑股票期 权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参与股票期权投资。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将关注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推出情况,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前述 衍生工具,本基金将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制定与本基金投资目标相适 应的投资策略和估值政策,在充分评估衍生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谨慎地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 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 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本基金将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基础上,审慎参与融资业务。本基金将基于对市 场行情和组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标的证券以及投资比例。若相关融资业务法 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综合考虑预期风险、收益、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在条 件许可的情况下,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参与融券业务和转融通 证券出借业务。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 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港股 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 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40%;本基金参与回购最长期限不得超过 365 天;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 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13)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 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 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30%;   (18)本基金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权的,应持 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 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 约乘数计算;   (19)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0)若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3)和(14)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变更并公告。 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 187 号 2 号楼 8 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 187 号 2 号楼 8 层   法定代表人:张磊   成立日期:2020 年 4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36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私募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 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黄金及其制 品进出口;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 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票(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京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 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央 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次级 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品(包 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在条件许可的情况 下,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参与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 为 60%-95%(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港股 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40%;本基金参与回购最长期限不得超过 365 天;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 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 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30%;   (18)本基金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权的,应持 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 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 乘数计算;   (19)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0)若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3)和(14)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 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 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 履行托管职责。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 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 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需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 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 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 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 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 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 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处理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法律责任及 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 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 配合。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 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托管人 向基金管理人提供上述名单具体以托管人面向公开市场披露的信息为准。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披露。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如下所指“流通受限证券”与本协议以及基金合同所指“流动性受限资产”定义存在不 同。就流动性受限资产定义,请参照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 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 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 付结算,并承担相应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没 有过错的不承担相应责任。 关资料书面提交基金托管人,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 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有关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   (4)该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指 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没有过错的免于承担相应责任。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进行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资中期票据 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没有过错的不承担相应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 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基金管理人在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此承诺将严格执行该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七)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 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邮件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果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 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及本协议约定的监督义务 后,予以免责。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 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 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户。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 等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 担责任。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 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 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托管资金账户(也称“托管账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兴华景 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实际开立为准),预留印鉴根据基金托管人相关账户管 理制度要求执行。本基金的除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以外的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现金红利、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该基金托管资金账户进行。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需求,可为该账户开通托管网银进行查询。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因场内投资需要,为本基金开立 的三方存管账户除外;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其他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 所需资料等。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网点开立证券资金账户。 证券经营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证券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 营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的结算资金全额存放在基金 管理人为基金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 经营机构负责。证券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只能通过证银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至基金托管资金 账户,不得将资金划转至任何其他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开 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七)定期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鉴 应包含基金托管人指定印章。本着便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 应尽量选择基金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 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 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条款或意思表示:“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 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资金账户(明确户名、 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 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原则上由基金托管人保管证 实书正本。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 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基金财产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 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八)期货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在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 编码。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九)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 并管理。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 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等有价凭 证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 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十一)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 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尽量保证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 式将重大合同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 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别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暂停估值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情形进行处理。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 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 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由此基金净值错误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 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 制及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应及时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 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法律法规 或有权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 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 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 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及时通过下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本招募说明书,并同意全部内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机构及销售机构提供,以下是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在符 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 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在 T+2 日后及时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 确认单;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 向在该季度内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季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 对账单。   由于投资人提供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电子邮箱设置、通讯 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 的投资人,请及时通过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查询、核对、变 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官方网站订制基金信息资讯、并享受本基金管理 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投资报告服务。   三、查询与咨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7×24 小时的自动电话语音服务,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 400-067-8815(国内免长途话费)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基 金管理人官方网站 www.xinghuafund.com.cn 查询基金净值、基金账户信息、基金产品介绍 等情况,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交易日 9:00-11:30、13:00-17:30)还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四、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客户服务热线 400-067-8815(国内免长途话费)投诉直销机构 和其他销售机构的人员及其服务。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本招募说明书。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暂无其他应披露事项。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上第 1 至 5 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 6 项文件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